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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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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存款交妻用如作为家庭开销 离婚不得要求返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45
【问】
我与徐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我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徐女士银行卡中,并将工资卡也交给她,由她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现在我们二人因琐事纠纷不断,我想离婚。请问婚前我个人的这10万元存款能否要求徐女士返还?
【答】
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这10万元存款确系你婚前所得,可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你与妻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这10万元应当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你这10万元存款虽然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你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因此你不得再主张妻子返还该10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