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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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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借女方的钱离婚后本息照还 属借款人个人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1
男女双方恋爱时,男方借了女方3000元钱。婚后不久离婚,女方能不能把3000元全额要回来呢?近日,日照市莒县法院判决:3000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必须连本带息偿还。
李某与刘某于2008年相识,同年12月李某向刘某借款3000元,并约定还款时付利息1000元,后双方恋爱结婚,这还款的事儿也就不再提了。而2011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家中物品折合人民币2000元归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同年12月,刘某为李某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收到车一辆及人民币2000元,此后两人无任何关系。”但后来,双方对李某曾经借过刘某的3000元问题产生了分歧,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称离婚时未找到借条,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处理,现在要求李某归还;李某则辩称离婚时已将所有财物算清,已不存在该笔借款。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前存在的债务,也不因结婚而消灭。李某所提供的收条虽载明“从此后两人无任何关系”,但因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借款,故无法证实离婚时双方已将所有财产关系算清,对李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刘某要求李某付给利息1000元,因该利息双方在借条中已约定,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李某连本带息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