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正文

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0   点击数:7

  

        婚前财产 未必婚前公证,公证之后不是不可改变。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约定的时间上,有的人就顾名思义,以为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关于财产的范围问题,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当事人以为是我个人的财产,我自己来公证就行,不用让对方知道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也有的当事人认为,约定内容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无论什么内容,都可以办理公证,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否则,约定是不能生效的。

  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

  应该明确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并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当事人需要确定财产继承人的话,可办理遗嘱公证。如一对再婚的中年男女,原来均有子女,他们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时,约定双方婚前所有的商品房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共有财产。随后,又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保证了各自子女的财产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