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正文

婚前财产协议误区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9   点击数:20

  婚前财产协议误区有哪些。婚前财产协议对很多来说是非常的陌生,婚前财产协议是能保障双方的财产不受伤害。平时感觉没有什么作用,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有很大的作用了,究竟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协议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后期也便于对照和举证,但这样并非意味着口头协议就无效,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进行的婚前财产协议也成立:
 
  1、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误区二: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一回事,其实并非如此。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婚前财产公证则必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误区三: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夫妻双方结婚后仍然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而其与婚前财产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签婚前协议无效
 
  目前,不少富裕人群会选择移民海外,而其财富和资产也逐渐向海外转移。有些“富二代”很小就被送到国外,甚至就在国外出生,早早就拥有了外籍身份。这类人群常常会认为:我们是外籍,我们将来的另一半也可能是外籍,我们甚至不在中国结婚,这样就不需要在中国签订婚前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群的主要财产仍然是来源于中国(包括在中国经营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从中国境内向海外输送资产等),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一般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中国法律对其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管辖作用。
 
  这些婚前财产协议的误区你了解了吗?如果你有足够的财产,最好还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免以后闹得不开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