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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一方婚前房屋购房款,离婚要求返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5   点击数:68

  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等事务产生矛盾。张某起诉离婚称:徐某经常在辱骂殴打张某,还将张某父母赶走,双方关系不断恶化。

  本市蜀汉路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徐某均确认给房产系张某婚前财产,由张某在婚前向案外人购买。

  徐某同意与张某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徐某出资的购房款14万元。徐某于8月16日直接转账为张某3万元,同日还取现交付张某1万元,同年11月11日分两次转账给张某格5万元。上述14万元均是徐某为张某婚前房产支付的房款,且与张某与案外人签订的付款期限节点一致。

  另外,双方间还有其他相互多次的转账,徐某也转给张某十几万元,系办婚礼和共同生活开销所用。

  张某认为徐某确向案外人商家支付过10万元房款,但该款项系其先转账给徐某,再由徐某转账给商家。张某也多次转账给徐某款项合计154,900元,所有费用已超过徐某转给张某的费用,不同意徐某提出返还房款的请求。

  张某确认徐某两次个转账5万元,合计10万元系向案外人胡文佳所支付的购房款。双方在婚前婚后相互向对方账户多次转账,每次款项不等。诉讼中,双方亦确认相互装房的费用多用于婚礼及婚后共同生活开销。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徐某支付的房款,张某认可徐某曾支付过10万元购房款,张某称该10万元系其先行转账给徐某再由徐某支付的意见,本院认为张某未能提供成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徐某予以否认,不予采信。

  徐某称另有4万元购房款系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于张某的意见,双方相互多次转账,款项的性质哪一确定,双方称往来款项多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故对4万元的购房款难以认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支付徐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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