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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41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无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远离,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几次、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因为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已废除)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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