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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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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原配起诉离婚获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20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以被告系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为由,起诉要求除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外,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周某是2008年年初自由恋爱认识,不久后便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8年10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3月生育一子周小某。二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为了家庭生计,被告出门打工,起初还经常汇款供家里开销所用。但从2011年10月开始,被告就一直没有汇钱回家,后经多方打听才知晓被告与打工认识的一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已有一个7个月大的孩子。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判决孩子周小某由原告抚养,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
被告对原告所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无法达成和好。
法院审理认为,周云系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与原告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本案中周云与她人同居,有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但根据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原告所请求的数额可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二人所生小孩由原告王某抚养;(三)、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王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