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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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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向第三者索赔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18
【基本案情】
杜某(男)为某知名大学教授,张某(女)为其博士研究生。张某在读博士研究而生期间,逐渐对杜某由敬佩而生爱慕之情,期间,杜某之妻蔡某正好在美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张某趁蔡某不在之机主动跟杜某走进,并隔三差五去杜某家为其做饭洗衣。几个月之后,杜某与张某坠入爱河并逐渐发展为持久的婚外情关系。同事,杜某答应张某要跟其妻蔡某离婚。然后跟张某结婚。半年以后,杜某在其妻蔡某回国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蔡某应诉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反诉,要求杜某和张某来带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杜某向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驳回要求张某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第三者插足”,从道德的层面看,可能是不道德的,但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对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并没有纳入法律审查的轨道。因此,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以无过错方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本案中即是杜某,而不能将张某也作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