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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间父母明确赠予子女不动产归该子女所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3   点击数:27

[基本案情]2005年陈云(化名)与魏力(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没到半年两人便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生活也算幸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两人婚前缺少深入了解,性格上的差异日渐显现,于是两人开始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日子充满了火药味儿。由于考虑到孩子,两人还算理智,一直没有将离婚付诸实际。可这种忍忍并没能维持长久,2013年底,两人终于走上了离婚的道路。2014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但由于对婚后男方父亲买的登记于其子名下的一栋楼房的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再次走上法庭,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争议房产。

 

[裁判结果]连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云和魏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支持了两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争议房产虽是魏力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可系其父购置后赠予其子个人所有,因此没有支持陈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此案,连山区法院法官张亮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案中魏力名下的房产确系其父购买明确表示赠予其个人的不动产,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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