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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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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居期间的继承所得,离婚时归谁所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9
【基本案例】
2002年6月,年仅17岁的小花与22岁的小明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月,小明继承其父亲价值30万元的遗产。2007年3月,小花继承了其奶奶价值5万元的遗产。2010年4月,小花以二人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这两笔财产。在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下,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关于这两笔继承所得财产,小明、小花都持有各自的看法。
小花认为:这两笔财产是共同财产,理由是她与小明是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2002年6月开始计算,这两笔财产都是在2002年6月之后继承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内继承的财产应该是共同财产。
小明认为:这两笔财产都是个人财产,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从补办结婚登记时开始,即从二人领了结婚证之后继承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补办结婚登记之前属于同居关系,这两笔财产应该是个人财产。
【笔者点评】
小花、小明二人的看法都不对。
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小明继续其父亲遗产时,小花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满二十周岁,属于同居关系,小明继承其父亲价值的30万元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小花继承其奶奶的遗产时,双方都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继承。
因此,小明继承其父亲价值的30万元遗产,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小花继承其奶奶价值5万元的遗产是小花与小明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