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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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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子遗产留继女前妻女儿讨遗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20
【案情简介】
王某欠前妻及亲生女儿2万余元债务未还,去世后却将遗产留给了继女吴某,引发两任妻子对簿公堂。近日,密云法院判决王某的继女继承遗产后替继父还债。
王某的前妻李女士及亲生女儿诉称,2005年王某与李女士离婚时,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她们母女征地补偿款3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尚欠她们2万余元。2013年9月,王某死亡,其生前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继女吴某。李女士及女儿随后将王某的现任妻子及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代替偿还债务2万余元。
法庭上,吴某同意替王某偿还债务,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分期给付或减免。李女士母女反驳称,吴某及其母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吴某依照遗嘱继承了王某遗产,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某生前债务。李女士母女要求吴某清偿债务,理由正当充分。吴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用其母亲清偿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李女士母女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