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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花甲老人起诉四兄妹争遗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36

  【摘要】南充一花甲老人,将兄妹四人诉至法庭,请求分占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五兄妹均等分割其父母遗留下来的打米房一间,每人占20%份额。

  【案情再现】

  王某出生于1947年,年近七旬。1964年考上中专后,便将户口迁出,至此定居大城市,很少回到家乡。2014年其母亲去世后,王某再次踏上阔别50余年的家乡,这次回乡,王某百感交集,看到家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便萌生了落叶归根的想法,不想几个弟妹都已成家立业,再无他容身之地。

  2014年,营山县进行征地拆迁,二老遗留的五排四间砖木结构的瓦房一套及打米房一间位于拆迁之列,王某的三个弟弟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与政府达成了拆迁协议。王某认为,父母所留房屋也应该有他的一份,于是便将兄弟三人和一个妹妹诉至法庭,要求分占拆迁份额。

  【法院审理】

  营山法院审理查明,历经50年,王某的四个弟妹,经过多次改扩建,将原有的土墙茅草房改建成五排四间砖木结构瓦房,于1984年、1987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在其三个弟弟结婚后,分别对该五排四间房屋进行了分配。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五排四间砖木结构瓦房,因被继承人生前已按农村多子女的风俗惯例将房屋分别分给了原告的三个胞弟。之后,三胞弟分别对父母所分配的房屋进行了处置或改建,还办理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证。故原、被告父母生前已作分配处置了的五排四间砖木结构瓦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王某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屋,既与事实不符也无证据支持,故原告王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生前所建的约30平方米的打米房,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继承人生前所建的打米房一间,由原告被告均等分割,各分占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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