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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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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逝留债务 子女继承遗产被诉索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7 点击数:25
【摘要】
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武举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邹某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武某负担。
【主要案情】
原告邹某长期跟随被告武某的父亲武元某装卸水泥,2012年12月28日经结算,武元某应付原告邹某工资11000元,武元某以手头紧为由暂未兑付工资,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欠条,约定该款于2013年年底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2013年10月7日,被告武某的父亲武元某因病过世,2013年10月19日,被告武某将其父亲武元某遗留的农用车变卖,获得现金11700元。2013年12月22日原告邹某到被告武某家商谈还款事宜并出示被告父亲武元某生前所写欠条,但被告武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邹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邹某自愿放弃向被告武某主张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武某的父亲武元某因资金紧张拖欠原告邹某工资11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武元某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因病过世,被告武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亲武元某的遗产即农用车并将该农用车变卖得现金11700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武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即农用车并变现,应当清偿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原告邹某当庭放弃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