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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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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案例】儿媳的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2 点击数:13
【案情概论】
王某、刘某是夫妻。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王、刘二夫妇共有财产20万元,另外有一套商品房。王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于1999年因病死亡,长子与其妻生有一女。王刘夫妇一直住在长子家,丧偶长媳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于2004年因工伤丧生,次子与其妻有一子。女儿离异有一养女。王某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不承认大嫂的继承权。
【专业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范围为现金10万元,以及商品房的一半产权;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但二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因此王某的遗产作如下分割,刘某、长媳、孙子、孙女以及王某女儿各得现金2万元,以及各获得房屋十分之一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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