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继承权丧失 > 正文

继承权丧失后还能恢复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0

  【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朋友王某以前曾经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母亲,居委会、派出所、妇联等部门知道情况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开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母亲孝顺起来。王某的母亲感到十分高兴,并原谅了王某曾经的不孝行为,经常在邻居面前夸王某孝顺。后来,王某的母亲病逝,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在分割母亲遗产时,王某的哥哥认为王某曾经虐待过母亲,不应该有继承权。请问王某是否还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王某虐待自己母亲且情节严重,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王某就丧失了继承自己母亲遗产的权利。但是这种丧失只是相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恢复,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王某在相关部门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后又得到了母亲的宽恕,因此其继承权得到恢复,仍然可以继承其母亲的遗产。

  【相关案例】

  《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