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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7

  【案情回顾】

  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6日晚张某将李某杀害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了立案侦察,张某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进行了释放。

  李某与张某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未成年。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万元,并且有楼一幢和汽车一部。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张某兄长(现为其法定监护人)掌握,事后李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李某财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张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

  张某对妻子遗产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为行使。

  本案中,张某虽然杀死妻子,但由于其是无行为能力人,已经免除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权利的继承权也不应被剥夺。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及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这一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继承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财产权,张某在此案中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具有这一民事权利,因此认为张某对妻子李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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