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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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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亲留赠房遗嘱没写日期 儿子丧失独立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35
因为老人遗嘱少写了日期,导致子女丢掉房子所有权,北京海淀法院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由于遗嘱不规范,法院判小刘不能单独继承父亲的房产。
老刘和小张是再婚夫妻,老刘和前妻育有一子小刘。老刘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的房屋。
2013年6月13日,老刘去世,并留有《遗嘱》,表示“去世后房子留给儿子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都是他照顾,日常办事都他去办。刘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
小刘要求依据父亲《遗嘱》继承房屋。
而老刘的现任妻子小张虽然认可遗嘱是老刘亲笔书写,但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内容前后不一,语言有歧义,“给”没有说明是给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此该遗嘱属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书写的《遗嘱》中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