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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后 对放弃继承翻悔的请求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

  【法律咨询】

  去年我的弟弟去世后,留下了一份还没按揭完的买房合同。他生前没有签订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我们的母亲和大哥,还有我自己。我母亲和大哥在办完丧事后的几天内就书面声明放弃上述包括合同利益在内的相关财产及权利的继承权,我当时表示要继承,并且我知道他的按揭账号,到现在已经支付了几个月的按揭房款。但是现在母亲和大哥又无故反对我继承和付款,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他们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颁布和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就本案来说,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时间上已经超过了翻悔的时效,即本案中,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万女士的母亲和大哥作出了有效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但是,该份声明作出后,作为剩余唯一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刘女士立即表示愿意继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遗产得到处理。而且,刘女士之后也履行了部分的付款义务。因此,刘女士的母亲和大哥在这个时候提出翻悔,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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