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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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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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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篡改遗嘱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27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擅自篡改遗嘱、伪造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哥哥在父母去世后,为了夺得父亲生前的房子擅自篡改遗嘱,后因擅自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王江和王红两人是兄妹。王红曾在小时候遭遇火灾,导致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2006年,王江和王红母亲去世。2008年,他们的父亲患了一场重病,也去世了。在收拾遗物的过程中,王江发现他父亲留有一份遗嘱,将其遗留存款15万元中的12万元,留给王红。王江觉得对自己不公平,便擅自篡改遗嘱,将存款12万元留给自己。事后,王红对此事产生怀疑,拿着该遗嘱向司法鉴定机构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王江确实擅自篡改遗嘱了。于是,王红向王江家所在的派出所举报了此事,但派出所告知其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派出所的建议下,王红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律师视点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分析:
首先,依据《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继承人擅自篡改遗嘱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故本案确认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确认。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7条4款中的规定,继承人擅自篡改遗嘱、伪造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江为多分遗产而擅自篡改遗嘱,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王红的利益,导致王红生活困难。对此王红可以向法院主张王江丧失继承权,由王红继承父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