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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继承权的丧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31   点击数:2

  继承权丧失利害重大,情形复杂,认定困难,社会生活中容易引发纠纷。继承法在此领域至少需完善五项内容:
 
  (1)法定的权利丧失事由不能仅述及继承权,而应涵盖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酌情分得遗产等法律关系,并针对不同类别作出相应的特别要求。
 
  (2)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形是特定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可悔改性和逆转性,因此应区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置入被继承人宽恕、原谅制度,通过被继承人明确的宽恕、原谅意思表示或行为使继承人权利失而复得。
 
  (3)增加“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促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作为一类独立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4)总结司法实践多年来的经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对法律条文中的“情节严重”作出普适性界定,便于统一遵行。
 
  (5)针对继承权丧失纠纷认定处理的特殊性,从主体、管辖、时效、除斥期间、举证责任、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给予程序性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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