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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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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哪些情况会让你丧失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15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首先,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只要有杀害行为,不论是否既遂,即不看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是否已经被杀死,都应当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第二,其中第(二)项须是为了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因双方有其他纠纷和矛盾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第三,其中第(三)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一种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有的人认为只要没有在经济上赡养老人就应当丧失继承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赡养,也愿意尽赡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赡养的,不构成遗弃,同时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也不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老人往往都有退休金,如果子女参加工作不久或工资收入不高,甚至会出现老人的退休金比子女的工资收入还高的情况,这种时候不要说子女从经济上赡养老人了,可能还需要老人在经济上进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子女对老人进行了遗弃。
2、虐待被继承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够严重是不能认定丧失继承权的。而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另外,虽然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丧失继承权。
第四,其中第(四)项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也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认定丧失继承权的。而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一般的篡改遗嘱的行为是不认定丧失继承权的,如有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真实的内容的可以据此进行继承,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遗嘱则可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上述四种情况可经人民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而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那么即便有遗嘱将财产留给该继承人继承,对于该遗嘱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且其代为继承人也不能取得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