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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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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形成抚养关系是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继承关系的前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33
【基本情况】
徐某某(女)与崔某某(男)于1996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徐某某与前夫所生子女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当时均未成年)随荀谋谋与崔某某一起生活。崔某某与前妻生有3子,分别为崔某民、崔某国、崔某强,崔某某在婚后未与徐某某所有的房屋6间。崔某某于1996年12月15日死亡,崔某某死亡后未进行析产继承。2006年10月,为分割上述房屋,徐某某以崔某民、崔某国、崔某强、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坐落于北京市宣武区的6间房屋是崔某某与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属于崔某某的遗产。徐某某作为崔某某的妻子,是崔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是崔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崔某某的生子崔某民、崔某国、崔某强享有同等继承权,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最后法院判决徐某某对6间房屋拥有8/14的份额,崔某民、崔某国、崔某强、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没人拥有1/14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涉及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案例。不管是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还是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与普通继承案件相比,其特点就是,需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