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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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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独子身份系“造假”十万遗产难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4
近日,在亳州市金铎公证处的办事大厅里,一位前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事项的市民张先生因为办理事项遭拒情绪非常激动。
“我父亲的财产由我继承有什么不对?”
“对不起,您不是独生子,还有两个姐姐,因此,不能办理单独继承。”
“我姐姐都是嫁出去的人了,还有什么继承权?分明是你们公证处故意刁难,我要投诉你们!”
原来,不久前亳州市民张先生打电话到金铎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因病去世,留下十万元的定期银行存款,银行说,想要取出这笔遗产,张先生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随后,张先生带齐资料前来办理公证,公证员询问张先生其父共有几个子女时,他一口坚称自己是独生子,并无兄弟姐妹,而且还出示了相关证明。
公证员判断,按照张先生的50多岁的年龄来看,他的独生子身份可能存在问题。于是承办公证员便到张先生父亲生前居住的乡镇进行走访调查。结果发现,张先生共有兄弟姊妹四人,其上还有三个姐姐,其中两个姐姐尚健在,大姐已经去世,生前育有两女一子。因此,当张先生再次来到公证处询问自己的申请办理情况时,公证员告诉张先生,虽然其姐已经出嫁,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她们依然享有继承权,继承人去世的则由其子女顺位继承。
经过公证员于法于理的耐心介绍,张先生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公证员告诉他,办理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张先生想要单独继承,则需要两位姐姐和大姐的子女到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第二天,张先生及其两位姐姐和大姐的子女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再次来到金铎公证处,两位姐姐和侄子侄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在核实了资料之后,公证员顺利为他们办理了这桩公证事项。张先生说,幸亏公证员当时认真核查资料,否则,不仅钱取不出来,自己还会干出违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