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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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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居未办证 丧失继承权 法院判:应给予补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6
付老太丈夫去世,15年前她与曹老汉相识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曹老汉去世,为存款及其他财产付老太将曹老汉的五个子女告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案经一、二审,5月19日,甘州区法院上秦法庭法官到付老太所在社区将曹老汉五个子女支付的五年生活补偿费20731元交到老人手中,这是甘州区法院院法官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履行法官职责,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具体行动。
付老太、曹老汉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两人主要靠收废品维持生计。曹老汉与他的四子一女自1990年以后就分家另过,但曹老汉与子女对他的两间半房屋、承包地及他的生活费、口粮供应等问题有约定。
2012年10月,曹老汉患病住院,他就把20000元存款交给子女,嘱咐子女钱是支付他医疗费以及办理后事的。同年11月底曹老汉去世,子女们将20000元支付医疗费后,剩余钱用于办理曹老汉丧事,不足部分儿子们进行了分摊,付老太没有参加曹老汉的丧葬事宜。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付老太与曹老汉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期间两人没有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共同生活过,付老太没有对曹老汉的五个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双方之间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付老太与曹老汉同居生活15年,照顾曹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曹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的给予曹曹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平衡利益关系,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依法判处曹老汉的五个子女给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补偿费20731元。一审宣判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