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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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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七旬老太无住处 法庭判两子赡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15
【基本案情】
王老太70岁,育有二子。2008年汶川地震后,王老太将统规统建的住房分给了小儿子。不料,小儿子取得住房后却不让王老太居住。此时,大儿子因未分得住房而拒绝老人和自己一起居住。此事经村委会、丹景山镇司法所调解10余次,均未达成协议。王老太只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庭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小儿子提供住房供王老太居住;王老太能独立生活时,自行选择随大儿子或小儿子居住;王老太不能独立生活后,由大儿子照顾、供养,直至去世;两个儿子每月各付王老太生活费200元。王老太的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各承担一半,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大儿子承担。
【律师释法】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认为,本案系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关键在于未得到老人住房的大儿子是否应该赡养老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王老太两个儿子严重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王老太有权要求儿子提供住房居住,有权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本案法庭判决大儿子、小儿子各承担一半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