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其它 > 正文

丈夫去世妻子引产6月胎儿 公婆夺其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35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与父母均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按照平均原则。但是在某市,公公婆婆因为儿媳在儿子遇车祸去世后私自引产,要取消儿媳的继承权有道理吗?

  儿子车祸丧生,儿媳私自引产,公婆愤然取消儿媳的继承权

  丈夫车祸丧身,妻子赵某私自引产腹中胎儿,公婆愤然取消儿媳的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诉争对簿公堂。8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儿媳赵某分得赔偿金3.6万元,赵某的公婆各分得赔偿金3.6万元。

  2012年2月,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张某的妻子赵某、父母与货车司机签订了赔偿调解书,货车司机赔偿张某家属10.9万元。此时,张某的妻子赵某已怀有身孕6个月。赵某经再三考虑后,在未告知公婆的情况下入住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赵某的公婆知道后认为,儿媳擅自将胎儿引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儿子的生育权,而且使两位老人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同时认为儿媳已丧失对赔偿金的继承权。赵某遂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对死亡赔偿款项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儿媳赵某享有继承权,分得赔偿金3.6万元,赵某的公婆各分得赔偿金3.6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的公婆提起上诉。8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护儿媳的继承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