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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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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去世妻子引产6月胎儿 公婆夺其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35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与父母均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按照平均原则。但是在某市,公公婆婆因为儿媳在儿子遇车祸去世后私自引产,要取消儿媳的继承权有道理吗?
儿子车祸丧生,儿媳私自引产,公婆愤然取消儿媳的继承权
丈夫车祸丧身,妻子赵某私自引产腹中胎儿,公婆愤然取消儿媳的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诉争对簿公堂。8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儿媳赵某分得赔偿金3.6万元,赵某的公婆各分得赔偿金3.6万元。
2012年2月,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张某的妻子赵某、父母与货车司机签订了赔偿调解书,货车司机赔偿张某家属10.9万元。此时,张某的妻子赵某已怀有身孕6个月。赵某经再三考虑后,在未告知公婆的情况下入住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赵某的公婆知道后认为,儿媳擅自将胎儿引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儿子的生育权,而且使两位老人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同时认为儿媳已丧失对赔偿金的继承权。赵某遂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对死亡赔偿款项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儿媳赵某享有继承权,分得赔偿金3.6万元,赵某的公婆各分得赔偿金3.6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的公婆提起上诉。8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护儿媳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