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其它 > 正文

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8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某一项权利。然而,如果继承权的放弃是为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律师曾经接到一个咨询,某先生的母亲前年已经去世,其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某先生还有一个妹妹。现在父亲病重,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妹妹表示其既不给父亲看病,也不继承父亲的房屋。某先生询问其妹妹能否放弃继承权?

  律师对此问题进行解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继承权的放弃为形成权,不能附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子女于法于理都应当尽心尽力地为父亲治病,这既是在尽孝,也是在守法。因此,某先生的妹妹不能以不给父亲看病为条件放弃继承权,其仍应当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

  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也是为了防止某些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是对老弱病残者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