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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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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5
夫妻是家庭的最基本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罪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夫妻间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昌盛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夫妻间的继承权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是,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包含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的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以外,应当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配偶继承在实践中还有以下一些相关问题:
(1)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因此一方死亡的,生产的另一方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一次,但在一次份额的分配问题上应与有着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有所区别。
(2)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了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如果能够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如不能,则另一方无权继承。
(3)双方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在婚姻违背撤销前,一方死亡的,生产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4)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但婚姻关系尚未结束的夫妻,仍互为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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