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其它 > 正文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5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接受继承时,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能进继承财产权利,而不承受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即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增加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同债务物管,只是用来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否则,无论是否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均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在遗产债务清偿问题上,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一方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

  对于清偿债务的时间问题,我国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应以显清偿债务为宜。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先用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后,再行分割遗产。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分割遗产时,应确定负责清偿债务的继承人或由各继承人按所得遗产的比例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减轻各继承人单独清偿致癌物的繁琐手续。实践中,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遗产比例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全部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遗产比例偿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