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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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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信任换来丈夫与他人结婚 妻子维权诉婚姻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9
凭着夫妻间的信任,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儿女双全过着幸福的生活,岂料一直信任的丈夫却认识了新欢并登记结婚。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洪某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 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与原告吴某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