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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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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妻”竟是大三女生 男子起诉离婚方知被骗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4
【案情简介】
杨某与家住广西的被告刘某于去年8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见面后互有好感。为了能跟刘某结婚,他付给了刘摸6.3万元彩礼金。8月11日双方便匆匆登记结婚。婚后他还送了一条金项链给刘某,他的母亲也出于对刘某的爱,将祖传的银手镯交给了刘某,可杨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3天后,刘某便以嫂子生孩子为由回到广西,后发信息给杨某说自己不回去了,此后再也无法联系。在寻找几个月无果后,杨某无奈向靖西法院起诉离婚,试图追回所交付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到原告杨某提供的被告住所处找到被告刘某的父母,经了解得知,刘某今年22岁,正在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现正读大三在南宁实习,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确实是他们女儿刘某的身份证。但是刘某的身份证于7月14日在南宁丢失,刘某在身份证丢失的当天已经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挂失并刊登证件遗失声明。刘某的父母还反映,前段时间有一个江苏人来找过他们的女儿,称要跟他们女儿离婚,而他们的女儿一直在南宁学习,没有去过江苏,更没有跟他人登记结婚,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上的人根本不是刘某。
随后,刘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件遗失挂失证明、实习考勤表和学校证明,证明今年8月11日她在南宁实习上班,并非在江苏与原告杨某进行结婚登记。
12月10日,靖西法院地州法庭安排原告杨某在法庭对被告刘某进行当面辨认,辨认结果为刘某并非他要找的妻子,而是他人冒用被告刘某的身份与其登记结婚。原告杨某当场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农村留守大龄青年择偶难的问题,引发了骗婚现象的频繁发生,各种骗婚手段层出不穷。大龄青年男女在择偶时,应该在充分掌握对方真实想法、家庭背景、身份状况等情况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切勿心急,遇到那些在没有培养感情,认识短短数天便催促登记结婚的人,一定要谨慎提防,以免被骗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