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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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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丈夫领结婚证后“躲猫猫” 妻子无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28
【摘要】一男子与人结婚却无心当家,借口外出务工拒不与妻子同居生活,妻子无奈起诉离婚。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案情再现】
2012年11月,秦某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父母已年迈多病,加上秦某系秦家独生女,自己婚前与他人同居生有一男孩需要料理照顾,秦某便要求韩某到女方家落户,入赘当一个上门女婿。后经二人及双方父母商量同意,二人于201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正月初六按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岂料结婚典礼结束当晚,秦某便与韩某因如何处理“份子钱”问题产生矛盾,次日,满腹怨气的韩某不辞而别,擅自离开秦家独自外出打工。同年2月18日,秦某通过电话与丈夫联系,约定自己也到广东与韩某一起进厂打工。可韩某得知秦某到了广东,自己则独自乘车离开了广东。几经周折,韩某均躲避妻子,拒绝与对方见面同居生活。之后,秦某多次电话与韩某商谈离婚问题,但各种原因未能办理离婚手续。
今年4月1日,无奈之下的秦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同居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均因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夫妻生活,故意疏远原告,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最终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当准予。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