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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女子结婚当晚精神病发作 男子赔了夫人又赔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7   点击数:45

  日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成功调解一桩离奇离婚案,一女子结婚当晚精神病发作,男子诉诸法庭。经过法院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保管的金银首饰返还被告,并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20000元。

  【基本案情】

  据悉,原告(男方)诉称,2013年4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之后被告偶尔有来原告家做客,每次相处不长就离开。交往过程中被告寡言少语,原告以为被告是性格内向,所以并不在意。后在被告方家属催促之下,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3月6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让原告及家人想不到的是,在婚宴刚结束当晚,被告就出现突然昏厥并伴有失忆症状的情况。原告及家人感觉异常,并找到被告姐姐询问,但其含糊地称被告身体有疾病,并未说明是何种疾病,还提及被告之前有在吃药,那段时间停药了。新婚第二天早上,原告方向被告姐姐对其疾病进一步询问了解,被告的姐姐拒绝继续解释并离去。原告方为此在当天上午赶赴被告舅舅开设的私人诊所处了解情况,被告的舅舅同样不愿说明被告的疾病,只告知被告药停了,让原告方带她到精神病疗养院开药。后经原告方在福鼎精神病疗养院了解得知,被告婚前几年就患上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接受治疗,至今仍未治愈。此后,原告方又前往医保机构了解,得知被告自2007年始因精神分裂症领取医疗补助金的事实。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聚集大量的宗亲到法庭旁听,被告法定代理人被告父亲认为,被告没有婚前隐瞒精神疾病,被告发病是在婚后,非婚前。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年多,属于正常交往时间,并非是闪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宗亲认为,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有损门楣,绝不会善罢甘休,即使法院判决离婚,也坚决不带女方回娘家,就赖在原告家中。

  【法官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边安抚双方的情绪,一边给双方释法说理,从情理与法理两个方面给双方做工作。慢慢被告家属态度不再那么强硬,表示离婚可以,但女方陪嫁的金银首饰要全部要回去,外加原告给被告生活困难补助款6万元。原告认为,女方陪嫁的金银首饰可以返还,但生活困难补助款过高,原告当门卫,一个月的收入只有七八百元,根本无力承受,不同意该方案。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不断给双方做工作,终于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保管的金银首饰返还被告,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困难补助款人民币20000元。

  同时,在审理该案件中也发现婚检存在如下问题:1、婚检项目不全面,婚检项目只针对受检者身体机能是否适合结婚,而对受检者的精神状况则不作评估,这样的检验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精神疾病高发的现实;2、婚检流于形式,许多项目的检查都并没有认真进行,如血液、尿液检验,检验机构并没有向绝大多数受检者出具检验报告,“走过场”式的婚检并不能真正达到婚检的目的;3、婚检医师业务水平普遍不高,许多医师对婚检抱一种轻视的态度,没有认真负责;4、大部分的受检者(特别是农村未婚青年)没有认识到婚检对婚姻生活的重要性,对婚检也是无所谓的态度。

  【善意谏言】

  有关人士建议,完善婚检项目,尤其是对精神疾病的检测,若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或应暂缓结婚的精神疾病,应立即告知结婚双方当事人,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建议;加强对婚检工作的质量管理,推行人性化服务,聘请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师指导婚检工作,定期培训主检医师,最大限度地减少漏诊率。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婚检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未婚青年对婚检工作的认识,提高农村地区的婚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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