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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反目 男方讨要2万彩礼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1   点击数:28

  欧某和陈某于2011年在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二人感情破裂,欧某向陈某讨要婚礼前的2万余元彩礼钱未果,将某红告上了法院。

  近日,南充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返还欧某彩礼钱6000元。

  夫妻反目 男方讨还彩礼钱

  据法院介绍,欧某和陈某是在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的,见面后不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腊月,两人在老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乡邻,正式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举行婚礼前,依当地习俗,欧某一家向陈某给付了彩礼钱2万余元,另外,欧某还按习俗给陈某购买了项链、耳坠等金银饰品。举行婚礼后,两人一同前往在深圳务工。直到2012年7月,两家人因购房一事发生了纠纷,在多次争吵后,“夫妻”俩渐行渐远,直至感情破裂。在此之前,两人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眼见着举办婚礼刚过去半年,陈某就和自己过不下去了,之前给付的彩礼钱有可能打水漂,此时的欧某是一肚子的不平。他多次找到陈某讨还彩礼钱,都被对方拒绝了。随后,欧某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女方返还彩礼6000元

  南充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欧某给付彩礼款,是基于与被告陈某缔结婚姻之愿望,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婚礼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生活,故被告陈某不存在以结婚为由骗取财物的故意。

  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习俗,缔结婚姻是否收受彩礼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禁止。但民间收受彩礼作为一种自然人的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既应尊重社会公德,合乎社会伦理,更应当遵守法律。

  本案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它涵盖了双方当事人及家庭缔结婚姻的良好意愿。同时,彩礼的金额较大,足以影响到支付一方家庭的经济生活,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形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由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部分彩礼款更为合乎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

  最终,法院判决陈红向欧强返还彩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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