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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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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还能返还彩礼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46
在很多地方都有结婚时给彩礼的风俗,彩礼在普通的理解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因为结婚的当事人一般都是经济上还没有独立的年轻人,因此男方所给的彩礼一般都是由家里提供,因此彩礼不仅仅是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够听到因为彩礼发生的纠纷。比如有人因为彩礼的数额不够高而拒绝定亲,有人虽然决定退婚却拒绝返还彩礼,因为高额彩礼导致的攀比之风使社会风气败坏。大多数人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退还彩礼的做法并没有太大的争议,然而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已经具有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有观点就认为此时是不用返还彩礼的。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给了一个明确的回复,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就表明在这个问题上面需要把握的就是对“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某
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8月23日进行结婚登记,9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沟通和了解,在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且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
为缔结婚姻被告送原告的现金有:见面钱2000元,买衣服及首饰的钱20000元,敬酒钱2000元,彩礼30000元,结婚所需的费用4000元,带花钱和开箱钱120元,给原告的兄弟二人各500元。共计59120元。
另查明,原告陪嫁物品及其他婚前财产有:雅马哈牌钢琴一架(包括琴凳和琴套),被子两床,毛毯一条,床上用品八件套一套(包括被子一床、床单一条、被套一个、枕套一个、小靠枕两个、大靠枕一个),真花三盆,假花四盆、睡衣一套、羽绒服一件、裤子一条、手提包三个、地垫四个、马桶套三个、拖把两个、小挂件饰物狗一个,茶具一套、牙刷两个、牙膏两盒,香皂两个,毛巾两条,脸盆两个,面膜十五个。以上物品现均在被告处。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相互间缺乏理解与信任,且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返还陪嫁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主张的彩礼返还数额过高,本案彩礼的数额应以庭审查明确定的数额为准,故对于彩礼具体数额应在本院认定的59120元范围内酌情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1)准予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离婚。(2)由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徐某某彩礼共计人民币55000元。(3)由被告徐某某交付原告张某某的陪嫁物品及婚前财产:雅马哈牌钢琴一架(包括琴凳和琴套),被子两床,毛毯一条,床上用品八件套一套(包括被子一床、床单一条、被套一个、枕套一个、小靠枕两个、大靠枕一个),真花三盆,假花四盆、睡衣一套、羽绒服一件、裤子一条、手提包三个、地垫四个、马桶套三个、拖把两个、小挂件饰物狗一个,茶具一套、牙刷两个、牙膏两盒,香皂两个,毛巾两条,脸盆两个,面膜十五个。以上(2)(3)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各负担15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结婚时间长短、家庭状况、财产用途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属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一直分居生活的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