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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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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结婚”未登记 婚姻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24
一对年轻人交往不久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均外出务工。几年后,女子回家过年,却发现“丈夫”已与她人登记结婚,并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要求其返还彩礼钱。近日,法院审理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男)诉称,自己与常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订亲,次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两人均外出务工。由于两人务工地点相距较远,平时只能用电话联系,见面次数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谢某逐渐发现两人感情不和,正好两人本来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便不想与之共同生活,而常某理应返还自己当初的彩礼钱。常某辩称,两人系自由恋爱,本是想和谢某好好在一起过日子。不料谢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她人登记结婚,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谢某存在过错,她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是结婚的一项法定程序,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仅构成同居关系。案件中谢某与常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未登记,只能属于同居关系,常某应返还婚约财礼。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常某返还谢某部分彩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