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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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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由他人代理结婚登记,婚姻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4 点击数:8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但若结婚的男女双方有一方并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由他人代理并成功登记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否统统归于无效呢?
“老夫少妻”欲分手,却被告知“婚姻无效”?
2002年,老家远在四川省的男子阿文,离开家乡在外打工时,认识了小自己7岁家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的女子阿娟。两人交往两年后便在阿文的老家四川领取了结婚证。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很快两人的女儿小雨出生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个性差异逐渐显现,加之年龄差异较大,婚姻关系逐渐出现裂痕,2009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今年7月,阿文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跟阿娟离婚。
而被告阿娟则辩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其本人并没有亲自到场,而是由他人代理结婚登记的,因此主张其与阿文所缔结的婚姻应属无效。
双方自愿结婚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文与被告阿娟领取结婚证后一直以配偶身份生活,且凭结婚证申报了女儿小雨的户口,由此表明双方缔结的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效力,故被告阿娟主张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愿,判决准予阿文与阿娟离婚,婚生女儿小雨由原告阿文抚养。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由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并非一律无效。若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对此不持异议,且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成立的原则在于双方完全自愿,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须双方亲自办理,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是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因此,只要查明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换句话说,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当然,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这样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则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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