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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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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哥冒弟名登记结婚十余年 法院判决撤销“被结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27
陈祥(化名,下同)到民政局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知十余年前其已登记结婚,经查询方知道系胞兄陈吉冒名,近日,陈祥收到已生效的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判决书,结束了十余年的“被结婚”历史。
无缘无故“被结婚”
2015年2月28日胞兄陈吉于2003年与妻子王某登记结婚时,因身份证丢失,陈吉就冒用其弟陈祥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等证件,与原告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及材料进行审查后,给予陈祥、王某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书。陈吉和王某登记结婚后便共同外出务工,并生育有了小孩。2014年底陈祥到民政局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才知道胞兄陈吉冒名登记结婚的事。按规定陈祥是无法申请结婚登记的,经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决定今年兄嫂返乡过春节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查验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吉和王某登记结婚结为夫妻,但结婚证书上登记的名字却是陈祥和王某。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查验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但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更多的手段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王某与陈祥结婚登记的行政程序中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尽到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其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但由于陈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而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纠正。田东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民政局给陈祥(弟)和王某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责令陈吉和王某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