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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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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女方患间歇性精神病,离婚不支持幼子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4
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却要求对幼儿的监护权。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一案进行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男方张某自费抚养。
原告张某是双忠庙镇张滩村村民,在县城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丁某。丁某和其家人一起在五河街上做生意,因上学期间受过刺激,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丁家因女儿有病,见张某是个老实人,就将女儿嫁给了张某。
丁某嫁入张家后于2008年生一子,后因家务劳累,加之没能得到很好的照顾,致其旧病复发。一天下午,丁某挥刀将其婆婆砍成重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丁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久,张某以和丁某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为由,诉请与丁某离婚,并要求自费抚养孩子。
庭审中,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儿子未满两周,一直是她的精神寄托,她正在服药,病情已得到很好的控制,现在已经能够帮助家中做生意,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原告张某在外给别人打工,每月收入仅700元,根本无能力养活孩子。丁某父母也表示会全力帮助丁某抚养孩子。
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本案中,孩子随其父生活应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五河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