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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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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爷爷奶奶申请撤销失责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5 点击数:35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某、王某甲的监护人资格,由王某乙、许某某为王某丙、王某丁的共同监护人。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意见发布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申请人王某乙、许某某诉称,2014年6月28日凌晨一点多,王某丙、王某丁之父王某戊发生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7日死亡。2007年7月份,王某丙之母李某某与王某戊解除同居关系,李某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的监护权。2014年3月份,王某丁之母王某甲离家外出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与孩子和家人彻底失去联系。目前,两个孩子无依无靠,只好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现要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由两个孩子的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戊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5月8日按当地风俗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16日生一子王某丙,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7月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王某丙跟随其父王某戊共同生活。之后,王某戊与被申请人王某甲于2010年4月8日按当地风俗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7日生一子王某丁。2014年农历3月2日,被申请人王某甲回娘家后,再无音讯,非婚生子王某丁跟随其父王某戊共同生活。王某戊于2014年7月7日因故死亡,后王某丙、王某丁由其祖父母照管,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甲自离开后一直未探望孩子,也未与孩子联系。王某丙、王某丁的祖父母王某乙、许某某明确表示同意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的父亲王某戊已经死亡,其母亲李某某、王某甲均未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担任王某丙、王某丁的监护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王某丙、王某丁的祖父母的申请,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遂判决将其母亲的监护权资格撤销,由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