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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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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她还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37
【法律咨询】
2013年周女士和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王先生生活。2014年周女士发现儿子有许多不良习惯,就主动与王先生协商,要帮助孩子克服不良习惯。可王先生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法院已将孩子判与他一起生活,前妻就无权管束孩子。对此,周女士不知如何是好,想请问律师,孩子还未成年她还能对孩子行使监护权吗?
【律师观点】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案中,周女士只是因孩子有不良习惯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是监护人的职责所在,也使
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王先生以离婚后孩子与他一起生活为由,取消周女士对孩子行使监护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周女士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耐心做王先生的思想工作,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