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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女变“养女”:不必收养,只须变更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50

  独生女儿难产死去,留下嗷嗷待哺的外孙女;狠心的女婿,觊觎妻子生前的一套房屋,却不想要不满周岁的孩子。沉浸在丧女悲恸中的王婆婆,毅然决定抚养外孙女,将襁褓中的小姑娘视为“养女”,作为精神寄托,只是不知道该怎么办理手续。

  法官介绍说,王婆婆不必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只需收集证据,表明女婿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变更外孙女的监护权即可。

  外孙女变“养女” 收养和变更监护权有何不同?

  很多人都听说过收养,却不一定清楚收养的法律依据和门道。顾名思义,收养就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确立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外婆想“收养”外孙女:直系血亲不适用收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收养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发生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公民间,或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间。值得一提的是,直系血亲不适用收养规定,可援用变更监护权。

  外婆想“抚养”外孙女:变更监护权

  《民法通则》指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外)祖父母,兄或姐,关系亲密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未成年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权。

  由此可见,直系长辈想要抚养晚辈的,可以收集监护人监护失职的证据,变更监护权,从而达到抚养的目的,不必大费周章地办理收养手续,这样很容易造成“辈分紊乱”,违背立法初衷和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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