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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视情况确定承担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58

  【基本案情】

  刘某不满18岁,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审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时,刘某的父母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 遂判决其母唐某承担赔偿责任,另起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但是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本人并无财产可以供执行,而刘某系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六福有固定收入1000多元,且双方不粗安在利益或丧失监护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由于该案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题是柳木,法院只能将刘某和柳木作为被执行人,只是无法实际执行民事判决。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列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为柏高;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责令其中的一个监护人承担责任即可。

  根据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刘父和刘母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父未出庭参加诉讼并不是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但如果刘某的父母在其犯罪前已经离婚,那么原则上由直接抚养方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毕竟其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其义务也应相应减少,因此只是在直接抚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却有困难时,法院才应判决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哦明确指出:“当未成年子女青海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却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有关规定,刘某的父母如果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监护责任,则应直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已经接近完全具备是被是非及承担责任的年两,如果刘某的父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量监护义务,应当适当减轻他们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监护人代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本身并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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