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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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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假结婚生二胎 被罚26万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31 点击数:35
[摘要]再婚生育二胎,现任丈夫在接受计生部门调查时却一问三不知:不知妻子姓名、双方没有同居过、更不知道妻子怀孕。被罚26万多元社会抚养费。
钟女士再婚生育二胎,现任丈夫在接受计生部分查询时却一问三不知:不知老婆名字、两人没有同居过、更不晓得老婆怀孕。计生部分遂以“有配偶又与别人生育”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向钟女士征收26万多元社会抚养费,钟女士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昨天,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假结婚被举报
2012年10月,钟女士以“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为由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然而,直至2013年7月钟女士并没收到计生部门准生证明,反而收到了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下称“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6万多元的决定书。
同年9月,钟女士以卫计局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卫计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法院审理查明,钟女士与前夫彭某婚后生育一女,2010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彭某抚养。2011年10月,钟女士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10月,钟女士因再次怀孕向卫计局申请生育指标。在受理期间,卫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钟女士存在假结婚骗取生育指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与前夫生二胎。
2012年10月11日,卫计局对钟女士的现任丈夫李某进行调查。让人意外的是,李某对妻子的情况一问三不知,不仅否认与钟女士同居过,并且连钟女士的名字及是否怀孕都不知情。卫计局随后调取了钟女士生育第二个孩子所在医院的产前检查记录表、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等资料,确认没有李某作为钟女士丈夫或者其孩子父亲的相关记载。
2013年7月29日,卫计局综合所有调查证据,推定钟女士的第二胎子女并非与现任丈夫李某所生育,确认钟女士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基本事实,认定钟女士违法生育,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6万多元。
质疑一 卫计局提供的笔录是否真实
昨日宣判结束后,原告律师对判决书提出两点质疑:首先是被告证据材料中的笔录签名不是钟女士现任丈夫李某签名,李某不识字不会写字,是别人代签的,这一说法后来也得到了法院的确认。“李某不识字,工作人员代签不是不行,但起码也要注明是代签的,并应该有录像来确认。”
而法院解释,由于李某文化程度较低,无法书写签名,在卫计局工作人员完成调查并制作笔录之后经李某同意,由在场的其他见证人员代为签名,之后由李某本人按指印。而另一方面,钟女士也撤回了笔迹鉴定的申请。至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确认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能作为证据证明笔录记载的事实。
质疑二 举证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
钟女士的律师质疑的第二点有关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被告卫计局举证钟女士是非婚生育,并不应该由原告来举证自己没有非婚生育。对于为什么钟女士一直不肯做DNA鉴定来弄清真相,律师一直称举证责任不在原告这方,他们没有必要这么做。
法院对此质疑进行了解说。禅城法院以为,钟女士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在证明第二胎是不是为两人所生育的子女方面具有满足的举证才能和优势。在卫计局尽头行政职权查询搜集依据证明以上根本现实,而且搜集依据才能受限的情况下,钟女士若是建议第二胎归于其与李某生育,应当供给相应的依据。可是,在卫计局作出行政处置奉告书后,钟女士没有对该现实和处置提出陈说和申辩,亦未提出相应的依据予以辩驳,其丈夫李某也不作任何阐明,这是明显违反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