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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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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未共同生活者仍应承担相互抚养义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128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系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月工资约1000元。原告于2005年6月与被告结婚,但由于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故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原告于2006年1月生一女孩,但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原告史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费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幼儿生活用品费、交通费及产后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根本无夫妻感情,故被告对原告无抚养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被告对原告都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抚养关系就依然存在。不过,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只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抚养而靓衣坊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法律才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原告物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到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清理之中,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故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