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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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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有关《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条总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5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计划生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哭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适应。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餐费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餐粉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精致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部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