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未婚先孕 16岁女子用姐姐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6
妹妹借用姐姐的名字和身份信息登记结婚。5年后,姐姐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希望民政局能撤销此项婚姻登记,未果,起诉。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当庭公开宣判了这起行政诉讼案,认为民政局对妹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撤销了岳塘区民政局发出的结婚证。
【基本案情】
李娟(化名)与李丽(化名)系同父同母的两姐妹。2009年,李丽认识彭某,两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未婚先孕。当年李丽才16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能生下肚中的孩子,她想到了恰逢法定婚龄,且与自己长相极为相近的姐姐李娟。经不住妹妹的软磨硬泡,再加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李娟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李丽,李丽瞒过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的形式审查,办理了虚假的婚姻登记。
2013年,当李娟与男友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李娟已经有结婚记录,不能办理新的婚姻登记。于是李娟找到彭某与李丽,要求解除与彭某的“婚姻关系”。此时,彭某与李丽的感情已近乎破裂,李丽提出离婚,但彭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主动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李娟转而求助于岳塘区民政局,希望撤销此项婚姻登记行为,但该局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为由,拒绝了李娟的请求。无奈之下,李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民政局审查不严 撤销婚姻登记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李丽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虚假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岳塘区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属于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违反法定程序,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错误的婚姻登记不仅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由此还可能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后果,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