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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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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丈夫能够申请法院判定婚姻无效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67
1999年2月,张某(男)与杨某(女)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杨某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杨某通过关系将户口改为20周岁,1999年4月18日张某与杨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子张小某。2004年春节后,张某怀疑妻子杨某与前男友关系亲密,于是提出离婚,希望与杨某协议解决,但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2005年3月6日,张某将妻子杨某起诉至法院,阐明夫妻双方当年结婚时登记了假年龄,结婚时杨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杨某称双方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张某性格多疑,认为杨某与前男友关系密切,纯属猜测,杨某依然深爱着张某,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结婚登记时通过关系篡改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但在张枫起诉离婚时,杨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张某认为其妻子杨某与前男友关系密切未提供相应证据,通过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不能确认张某与杨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机关不予登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早婚早育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控制人口的出生数量,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为了使我国人口控制目标日趋适应经济发展目标,国家限制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而且,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本案杨某结婚时因其与法定结婚年龄相差2周岁,弄虚作假后将户口改为20周岁,婚姻登记机关依其改过的户口等证件为张某、杨某办理了结婚证。在杨某年龄尚未到20周岁前,其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但在杨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即使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形式要件之一,此案中,双方在结婚时是自愿的,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在其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那么法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除,不宜再宣告男女双方的婚姻无效。本案杨某虽然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张某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时,杨某已年满24周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则张某依据的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无误。
律师提示: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结婚这件事情上,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大张旗鼓地举行婚礼,却不重视结婚登记的环节,甚至有人认为婚姻登记的相关程序规定,是无所谓的事情。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缔结婚姻时,务必慎重:1、遵纪守法,不弄虚作假;2、手续齐全,程序完备;3、发生问题,夫妻之间及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