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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证姓名与身份证不符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6   点击数:12

       案情报道

  “四年前,丈夫有了外遇,我想要挽留,但他仍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法院查询后发现,我们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根本不成立,驳回诉讼要求;四年后,他已经和别人有了孩子,我已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期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再次遇到同样问题,因为发现两人婚姻关系不成立,法院没受理。”

  梁兰是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的一名普通妇女,曾用名为梁礼祝,结婚证上的名字却被登记成了梁祝。就是这个差错,让她至今在婚姻中进退不得。梁兰叹道:“这一切都只怪当初结婚证弄错了一个字。”

  登记结婚 名字被写漏一个字 “梁礼祝”变“梁祝”

  1995年4月,梁兰在达州上班时认识了同事陈洋,经过朋友撮合,两人于当年7月18日来到了宣汉县庙安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当年我还是大姑娘,不好意思进去,是他进去办的。”当丈夫拿着两张结婚证出来,梁兰发现了问题。自己当时的名字叫“梁礼祝”,结婚证上却被写成了“梁祝”。

  记者看到,这两张结婚证的登记时间是1995年7月18日,由于时间已久,纸张有些泛黄残破。成都商报记者发现,除登记错了姓名外,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也有问题,陈洋那本结婚证上,梁兰的身份证编号是513022741204***,而梁兰这本结婚证上自己的身份证编号却是513022731006***,中间有5位数不一样。而梁兰当时使用的身份证,则是以513021开头,与两张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都不一样。

  此外,陈洋的结婚证上字迹清晰工整,梁兰这张结婚证上却有不少于4处的涂改痕迹,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处都明显涂改过。

  梁兰称当时自己本准备回去修改,但陈洋说太麻烦,新婚燕尔自己也不想扫兴,便就此作罢。没想到,这成了她麻烦的根源。

  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调查发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梁兰这个名字,则是她在2007年从梁礼祝改名而来。她称,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还不错。但到了2008年,陈洋工作调动,从达州城区到了宣汉县,两人一个月通常只能见上一次。2011年2月,她收到了丈夫的一条短信: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没必要再一起生活。2011年9月,陈洋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调查后裁定,梁兰(曾用名梁礼祝)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身份信息不符,也就是说,按照结婚证信息,陈洋和现实中的梁兰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据此驳回了陈洋的起诉。

  梁兰称,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后,她一度以为自己的婚姻还会有转机,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举办了婚礼,这让梁兰心如死灰,当时还带着娘家人阻拦婚礼进行,最终不了了之。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 均被驳回 起诉“丈夫重婚”又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之后,梁兰对陈洋彻底死了心,她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结果都一样:陈洋是和“梁祝”结的婚,而不是和“梁兰”结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陈洋和“梁兰”的离婚诉求。2012年11月26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交给梁兰的裁定书中裁定,维持法院在陈洋诉讼离婚时的判决结果;2013年7月23日,梁兰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梁兰决定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陈洋的夫妻关系,而是以状告陈洋犯重婚罪为由,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起诉,梁兰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梁兰和梁礼祝为同一人的证明,魏兴镇中心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以及从宣汉民政部门索要到的一份陈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法院最终裁定,派出所的证明只能证明梁兰、梁礼祝身份证号码一致,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礼祝。魏兴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无证据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祝。当年在庙安乡办理的结婚证,只能证明梁祝与陈洋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兰与陈洋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因而不具有控诉陈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支招

      律师介绍,此案中,首先从现有的全部材料来看,无法判断梁祝与梁兰就是同一个人,也就无法判断梁兰与陈洋之间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梁兰与陈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只能认为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要解决目前梁兰法律上不承认其已婚,户口上却登记“已婚”的困境,律师认为,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查明的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向梁兰出具“未婚”的证明,梁兰凭此证明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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