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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7   点击数:9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的实质要件必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从那些方面来判断男女双方是完成自愿结婚而不是被逼迫选择结婚的呢?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为大家梳理结婚条件的实质要件男女完全自愿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而且强迫对方结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2)是男女奎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而且,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准用撤销的规定,可以撤销。

  第三者不得干涉,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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